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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為了避免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氣體著火、燃燒,氣瓶爆炸和中毒等事故,氣瓶使用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范標準,按氣體的性質的本單位情況,制定管理制度的安全操作規范,并對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,經理論考試的實際操作考核合格者,方準獨立操作。
2. 使用單位應做到專瓶專用,嚴禁不加清洗的專門處理,將一種氣體氣瓶充當另一種氣體氣瓶使用,使用單位確因需要將氣瓶改其它氣體時,必須取得充氣單位或檢驗單位同意,由氣瓶技術檢驗站進行專門處理,包括內部清洗,換裝相應的附件,變更外表漆色的標志。
3. 使用中如出現氣瓶故障,如閥門開關失靈等,應將瓶閥的手輪轉到關閉的位置,再關到氣體充裝單位或專業氣瓶檢驗單位處理。未經專業培訓,不懂得瓶閥結構及修理方法的人員不得修理。
4. 用氣量較大而且可集中供氣的使用點,宜以若干只氣瓶為一組連接起來,組成氣體匯流排,設截止總閥控制,氣體通過減壓裝置,從管路輸送到各使用點。這樣可以避免繁重的搬運和使用現場存放過多的氣瓶。
5. 使用氧氣時,接觸氧氣瓶及其瓶閥的手、手套、減壓器、工具等,不得沾污油脂,因為油脂與壓縮氧接觸后能產生自燃或爆炸。
6. 使用氣瓶時,操作者必須則遵守以下各點:①. 禁止敲打、碰撞;②. 瓶閥凍結時,不得用火烘烤;③. 氣瓶不得靠近熱源。可燃、助燃氣體與明火和距離,一般不小于10m;④. 不得用電磁起重機搬運;⑤. 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曬;⑥. 壓縮氣體氣瓶時,應注意不得將瓶內氣體用盡,必須留有0.05MPa以上的余壓。
7. 氣瓶要工地上使用或其它場合使用,應把氣瓶旋放置于專用的車輛上,或豎立于平整的地面用鐵鏈等物將其固定,避免發生傾倒墜地事故。
8. 當開啟氣瓶閥門時,操作者應特別注意緩慢,如果操之過急過猛,有可能引起因氣瓶排氣而傾倒墜地(臥放時起跳),可燃、助燃氣體氣瓶出現燃燒甚至爆炸的事故。
9.嚴禁在鋼瓶瓶體上電焊引弧、焊接及打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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